来源:中国税务报
将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业务模式、投资架构和地点以及资本结构等方面的决策产生影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最近提出建议,外资企业可以从多角度评估新所得税法对公司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并考虑作出相关应对或规划的可能性。
一是股息汇出,如果企业在2007年前有累计盈余并计划汇出的,应尽快采取行动,以避免迟延导致的税负增加。二是股息再投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外国公司采用股息再投资的方式可获得再投资退税但前提是在中国有所投资的企业有累计盈余。三是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外资企业在分析未来投资框架的税务影响时,应当注意中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的作用,充分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由转让产生的资本利得等问题。四是转让经营部门,如果有一家亏损企业希望剥离其核心业务,但该核心业务其实是企业中的一个高新技术部门。如果对这一部门的单独评估表明,相应部门实际上存在增值,则在完成转让后,新外资企业的税基应当按转让价格重新确定,且新外资企业更容易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从而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在这个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转让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