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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应诉人员的辩驳方法  

来源;辽宁税网
  
     从法庭辩论的顺序可以看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属于指控性发言,提出税务机关(被告)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系行政违法或行政侵权,以及税务机关应负的法律责任意见和诉讼请求。被诉税务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属于答辩性发言,其答辩旨在申明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正确合法性,并指出原告被处罚行为的违法性。为此,作为被诉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要把握辩论的要领,讲究辩论的策略。根据税务行政应诉实践,可以将应诉人员在法庭辩论中的要领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切题辩论,用事实说话,以道理服人

    应诉人员在辩论中必须针对起诉书的内容及原告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辩题(即引起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切题辩论。所谓切题辩论,就是直接针对诉讼争议的焦点提出自己的意见(立论),围绕论点摆出有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论据),同时指出对方的谬误(违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从而论证争议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结论)。这是法庭辩论最常见最有效的辩论方式。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有时由于原告提出的辩题内容过于宽泛或过于狭窄而不便于辩论,此时就要对辩题进行适当的处理:对内容宽泛的辩题进行限制,使辩题的内容明确具体,成为可以直接进行辩论的问题;对内容较为狭窄的辩题进行概括,使辩题由十分具体变为原则性较强的问题,争取辩论的主动权。同时,还必须分辨辩题的中心,抓住辩题所要说明的实质问题,使论辩锋芒直接指向要害问题。只有做到切题辩论,才能使对方推不翻、驳不倒,使法庭了解和确认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从而使对方提出的辩论观点无客观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二)机智灵敏,及时抓住原告起诉或发言中的疏漏进行反驳

    法庭辩论中,应诉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反驳。对策就是针对原告的起诉理由和法庭上的辩解进行反驳。这就需要应诉人员机智敏捷,善于及时抓住争辩的焦点和原告在起诉与发言中暴露的破绽进行有理有据的反驳。反驳必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不能无的放矢、空洞无物、漫无边际。对于原告提出的每个诉讼请求或论点,应诉人员应该逐一进行反驳,力求做到言之有法、言之有据、言之有理。

    (三)灵活运用对策,相机而作,据情而辩

    在法庭辩论中,必须运用适当、有力的对策,掌握辩论的主动权,增强辩论的效果。在税务行政诉讼的实践中,常采用如下对策:

    1.起诉事实虚假夸大的,以真实对辩。如果原告起诉的内容或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者夸大事实,甚至歪曲事实,应诉人员在辩论中必须运用具体足够的可靠证据,证明事实真相,还其本来面目,驳斥原告的不实之词。

    2.以客观全面的事实和证据辩驳对方片面谬误的观点。如果原告以片面谬误的观点,强调对其有利的一面,避而不谈对其不利的一面,置客观事实于不顾,应诉人员就应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把原告不真实方面的情况充分陈述清楚,揭露于众,让法庭和听众辨明真伪,从而使原告提出的片面谬误观点不攻自破。

    3.实事求是,有错就改。如果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确有错误,就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就改的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勇于修正错误,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这样,有利于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4.对于不影响案件定性或处罚的一般细节问题不宜与其纠缠。如果原告脱离实际或离开案件的事实迂回论理,或以打比喻的方法将题外事件拿来对比本案,应诉人员一般说来不要与之直接相辩,避免“空对空”或辩不清使自己陷于困境。这就要求应诉人员做到在不忽视事物共性的同时,侧重于研究事物的个性,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结合案件的事实把本案的特殊性讲清楚。另外,也可以提请法庭注意,制止原告辩论离题太远。

    5.先后有序,主次有别,循序渐进地进行辩论。在法庭辩论中要有先后顺序,应诉人员在准备辩论提纲时,除应考虑重点问题先辩外,还应考虑在第一轮辩论后,原告还可能会进一步提出什么问题,如何予以辩解和反驳,做到有备无患。总的要求就是在准备辩论提纲时,须按案情发生发展的先后顺序,在抓住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的基础上,循序逐一地进行辩论,并列举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纵观全局,把握实质,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应诉人员除了辩驳、反驳外,最后还应向法庭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以供法庭依法裁判作参考。无疑,处理意见应是建立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之上的。处理意见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提请法庭予以确认已经查清的案件事实及其证据;二是确认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的错误所在及其应承担的责任;三是提请法庭予以确认被告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确性;四是说明税务机关的具体责任,包括确有失误或违法,是否承担责任或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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