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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  

来源;辽宁税网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权请求国家给予税务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言之,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就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税务行政赔偿的实践,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几类:

    (一)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其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遭受的损害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才有要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权利。因此,有权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人原则上仅限于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一般不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如前所述,受害的公民本人作为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当受害的公民死亡时,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转移到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当有权要求税务行政赔偿的受害公民死亡,而存在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时,赔偿请求人行使权利的顺序是,第一顺序是受害人的继承人,其次是与受害人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就是说,若受害人有继承人,且继承人未放弃请求权,则后一顺序的人即与受害人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就不能行使请求权,即不能出现不同顺序的请求人共同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情形。但由于继承人有法定继承顺序之分,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没有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因此,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则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如果同一顺序的请求人是多人时,则他们可以共同行使请求权,也可以委托一人或数人为代理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三)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是指在法律上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和地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如分立、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赔偿请求人资格发生转移,主要是指经合并(包括兼并)或者分立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情况。合并(兼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承受了终止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当然也包括赔偿的请求权。

    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但以相互保护主义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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