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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的代位权(地税)

  来源;辽宁税网
  
      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债权,即代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给付的权利。

    一、适用条件

    1.纳税人欠缴税款。

    2.欠税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且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

    二、工作程序

    1.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合法债权进行调查,并依法取得证据,将符合申请代位权的欠税人债权上报审批。

    2.经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欠税人拥有债权的合法证据。

    (3)纳税人的欠税证据。

    (4)人民法院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配合人民法院积极应诉。

    4.对根据人民法院判决的行使代位权的债权金额,依法实施征收。

    5.对行使代位权的债权金额实施征收有困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三、具体要求

    1.欠税人被行使代位权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债权。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欠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是指欠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3.到期债权仅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4.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行使代位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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