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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增值税转型试点拉开序幕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以9月14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印发东北三省一市为标志,酝酿已久的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终于拉开序幕。
    据了解,这个《规定》适用于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规定》明确了准予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规定》同时明确,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上述所列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缴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此外,凡现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的,应以原企业2003年应缴增值税为基数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
    《规定》还把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摩托车等情形排除在了进项税税额抵扣范围之外。
    根据《规定》,视同纳税人销售货物的行为有: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对于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
    纳入规定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于9月20日又根据《规定》制定了《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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