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明确稽查处罚权限和责任。按照《征管法》规定,对于2000元以下的处罚案件还是由征收管理分局或税务所执行较为方便妥当,减少不必要的内部交接程序和手续,便于案件的及时快速查处。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征收管理分局或税务所充分行使《征管法》赋予的执法处罚权利。另一方面,减少了稽查局的稽查量,有利于其集中力量对专案、要案的查处。为方便征收管理分局或税务所对2000元以下处罚案件的稽查执法工作的开展,CTAIS系统必须在征收管理分局或税务所的管理平台中设置稽查和处罚模块,以便稽查数据的及时录入,保证征收管理分局或税务所稽查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2、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不依规矩不成方圆。违反执法程序或超越执法程序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必须执法懂法,做到程序到位,文书到位,告知到位。上级对稽查案件质量的考核,也不能只单纯考核处罚率,结案率,要把稽查过程与时间同步录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维护稽查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加强税法宣传。在对内和对纳税人开展税法宣传教育的同时,要大力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中做好税法宣传,提高各级党政领导的税收法律意识,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彻底摈弃以权治税、以人治税的人治观念,发挥他们对税收工作的正确指导和推动作用,促进国税事业的健康发展。
4、完善司法保障体系。税务机关在对税收强制执行案件、暴力抗税案件以及妨碍执法公务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因权力所限,必须依赖于法院、公安等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打击偷、逃、抗税等违法行为,整顿税收经济秩序,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因此对司法机关介入和移送给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不能各自为政,单纯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要顾全国家的整体利益,把该收的税,该罚的款收起来。国家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保障体系,明确责任和权限,责令有关监督机关对案件的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对该罚的不罚,该征的不征,该查处的不查处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5、消除顾虑,轻装上阵。目前在我国执法环境还不是很好的情况下,税务人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执法顾虑出也是事出有因的。但只要我们因势利导,这些顾虑是可以消除的。主要途径,还是对税务执法人员多开展一些政治和法纪教育,使他们树立全局观念和法纪观念,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认识和水平,同时,对执法人员采取一些相应的鼓励和激励措施,对敢于执法、正确执法的人员给予一定精神和物资奖励,使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发挥他们应有的执法作用。
6、强化取证手段。取证工作是税收稽查执法的重要环节,证据不全不实,整个案件就不能成立。若要保证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要对不提供证据和提供假证据的以及擅自销毁证据(账簿、证件等)犯罪人加大处罚力度,真正起到警戒作用;另一方面,用现代化技术装备执法队伍,采用摄像、录音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取证,减轻取证工作难度,确保所取证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来源:中国税务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