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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砖瓦企业的减免税开展专项检查


   目前,砖瓦企业只要废渣利用率达30%以上,便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关键问题在于砖瓦的废渣利用率是否真正达30%上。 

    笔者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一、砖瓦企业入账的大部分的废渣发票是从税务部门开出的几十吨、上百吨的大批量门临发票,来开发票的人员大多是企业的会计,开票缴纳的税金也是企业自负的(当然不会入账),甚至就以会计的身份作为销售者。开具发票的单价与市场价相差3~5倍,很显然是企业为了达到废渣的利用率而虚开数量,甚至将其他不好列支的费用项目变通手法开成废渣发票,企业之间废渣的真实购销业务发票几乎为零。

    不否认有些企业确实购进了废渣并投入生产,但其实际购入的数量是多少,能否达到30%是个很值得考证的问题!据笔者对砖瓦企业的老板或会计了解到,砖瓦企业利用废渣的比率一般只有8%以下,主要目的是增加砖的透气力度,好晒、好烧。达到30%的比率目前还未有其生产技术。 

    二、税务部门检查结果的正确性也存在凝问,执法不严现象依然存在。从笔者掌握的情况看,大多数检查人员在年检时,按企业全年账面废渣使用数量占生产原材料总额比,作个结论,只管数量而不管“质量”,明知废渣的单价不合理、发票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而不作追究,更有甚者:第一次检查结果不达30%比例,在企业未有新购废渣的情况下,第二次居然达到了;第一组人员检查结果不达30%(有些企业为了少缴开票税金,连账面废渣数量也达不到最小比例),未签结论,第二组人竟然作出了达30%的结论。 

    鉴于存在上述问题,笔者建成议对砖瓦企业的减免税开展专项检查: 

    一是对砖瓦企业入账的废渣发票的检查,主要是对废渣发票的单价的合理性、发票的真实性的检查。对查有问题的发票,一律不作废渣购进的数量,去除上述发票数量后废渣利用率不达30%者,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对已免税款依法追缴入库,新年按应税收入申报纳税。 

    二是对税务部门年检材料核查意见的检查,新的检查结果与原核查意见明显不符的,一律撤销原结论;并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以绝后患。 

    以上建议,不妥处,欢迎指正。(作者单位:盐都区国税六分局)
 
    来源:江苏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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