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网讯:为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税务稽查执法透明度,促进稽查执法的公开、公正、规范,构建国税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常州国税局推出阳光稽查“八项制度”:
--检查准入制。未经稽查选案管理部门批准,税务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不得擅自对纳税人实施检查;除举报案件、发票协查、案件复查等情况外,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
--查前告知制。除了对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大要案件以及有重大税收违法嫌疑的案件外,在实施检查前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时,同时送达《告纳税人书》,告知内容包括纳税人在检查中的权利与义务、纳税人权利行使的途径和方式、税务机关在检查中的权利与义务等。
--调账检查制。税务检查原则上采取调帐检查方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检查人员不采取调帐检查的,必须经过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查中听取意见制。对查出的税收违法问题,检查人员必须要经过纳税人的核对,认真听取纳税人对其违法情节、违法成因等所作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记录或收集在案。
--罚前告知制。对税收违法问题作出处罚决定前,税务稽查部门必须毫无例外地进行查前告知。告知的内容既要包括拟作处罚的违法事实、拟处罚的种类、金额和法律依据,又要包括当事人对拟作的行政处罚所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要求听证权。
--限时办结制。明确从稽查案源至稽查执行四环节的限时办结时间,实行对稽查全程的限时办结制度,从制度上有效制约有案不查、久查不结、久拖不处等行为的发生,杜绝暗箱操作。
--查后建议制。检查结束后制作《税务检查建议书》,对纳税人在企业管理、会计核算、执行税收政策上存在的较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稽务公开制。通过公告栏、电脑触摸屏、网站、报刊、电台、电视等渠道,全面公开稽查机构设置及职能分工、稽查执法范围、稽查执法程序、稽查执法依据、稽查处理结果等四项内容。
作者:闾文华 作者单位:常州国税局
来源:江苏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