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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资源税第三次改革进入倒计时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新疆资源税第三次改革进入倒计时

  随着全国资源税改革正式实施的临近,新疆资源税第三次改革进入倒计时。

  此次资源税改革,是继2010年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及2014年全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的又一次最大范围的改革。

  2010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于当年6月1日正式启动的新疆资源税改革涉及原油和天然气两大资源,二者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均为5%。

  2014年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推进清费立税、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部署,从当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今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称将在全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改革涉及的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和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改革试点,将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营改增”之后,今年推进的第二项税制改革任务,7月1日,资源税全面改革将在全国推开。目前,自治区地税局资源税全面改革的多项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之中。

  改革的核心——全面推行从价计征

  毫无疑问,此次资源税改革的牛鼻子就是全面推行从价计征。

  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各种应税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最初的资源税是对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矿产品征收税,后来又将铁矿石等部分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逐步纳入征税范围。

  目前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具体表现为,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下降,与矿业市场发展不适应。

  而资源税从价计征是依照企业销售额来征税,税额将随企业效益和市场行情而波动,使税收和企业经营状况挂钩,在资源价格上涨时能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能为企业减负。也就是说,从价计征的方式能真正发挥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使企业权衡销售价、开采成本、税费之间的利弊关系,促使其重视资源的有效开采,避免资源浪费。

  全面构建从价计征机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将资源税与体现资源供需关系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因此,原则上应对全部资源产品实行从价计征。但考虑到粘土、砂石等极少数资源品种计税价格难以取得,对其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但也要同时实行清费立税的有关改革内容。

  改革后税负如何——总体上不会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

  根据此次资源税改革初衷,改革按照税费平移的基本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全疆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率。税率的确定要兼顾纳税人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会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

  此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如何对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目前尚在调研中。按照相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新疆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从自治区地税局最近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调研测算情况来看,实行从价计征,并不一定会增加企业的税负。依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的原则,除个别稀缺物资外,整体税负不会增加,改革后反而可能为企业减负。

  改革的目的——清费立税

  此次改革明确规定要全面清理收费基金,按照清费立税原则,解决企业税费重叠的问题。在实行从价计征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精神,资源税改革也是一个清费立税的过程。通知明确,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这是规范税费关系的重要举措。清费立税既减轻了企业负担,也进一步明确了资源税的地位与作用。”

  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煤炭资源税改革也已体现了这一成果。

  改革的原则——体现地方税定位

  作为自治区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税的改革与各地(州)、市政府的财政收入息息相关。

  目前,我区除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外,其他资源税均纳入地方收入。从近几年自治区资源税税收在地方税比重占比看,资源税已成为自治区的重要收入来源。此次改革中,主要是完善税权划分,赋予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部分资源税目税率、提出开征新税目建议等税政管理权,更是突出了资源税作为地方税的定位。

  当前,自治区人民政府仅对少数矿产品的适用税率有确定权,多数资源税率均由中央确定。这使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不能因地制宜地完善税收政策,也不利于调动发展积极性。

  此次改革规定,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省级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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