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每日甘肃网(兰州)
(西部商报记者樊丽 通讯员王松超)三名安徽籍男子利用他人身份证,成立空头公司,在对外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面额高达3370余万元。6月16日,兰州中院对该案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安徽太和籍人王某、于某某、曹某共谋,由王某、于某某出资,王某利用小姨子公公徐某某的居民身份证注册成立兰州锐嘉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锐嘉公司),并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利。王某任该公司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于某某任该公司财务经理,负责公司资金进出流转;曹某任该公司业务经理,曹某负责获取销项及进项开票信息。2012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在对外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兰州锐嘉公司向青海盛康服装有限公司等9个企业虚开销售棉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3份,票面金额28551438.72元,税额4853744.28元;通过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金大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票面金额5156505.20元,税额670345.67元。
2014年5月6日,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兰州市公安局移交移送兰州锐嘉纺织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线索。随后,甘肃省公安厅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经一年多的侦查,民警将犯罪嫌疑人王某、于某某、曹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某某、曹某退缴税款670345.67元。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于某某、曹某共谋,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巨大,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于某某系共同犯罪行为的策划、组织者,曹某系共同犯罪行为的积极实施者,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地位,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