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法制报
记者朱叶报道:6月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日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2014年5月发布的省政府规章《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草案明确司法机关、中央驻赣单位的税收保障职责,还明确了纳税人信用管理制度及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和信息传递要求。
多种情形下公安机关、法院应提供协助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烟草、电力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税收保障有关工作。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欠缴税款且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人民法院办理涉税案件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请求其协助征缴税款。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缴税款;在处理破产案件时,人民法院发现未结清税款的应通知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商业演出等应及时报送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
商业性的演出、赛事、会展、拍卖、经贸交流等活动的主办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报送活动举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审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应当将审计、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反馈有关查处情况。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未按要求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由财政部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税务机关可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税收流失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税收重大流失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