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2. 以实缴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或金山卫石化地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或县属镇的税率为5%、在前两项规定地区以外的税率为1%,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教育费附加3%(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1%。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益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2号)(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应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分别按合同销售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38号令)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出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减除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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