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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重庆地方税收热点问题解读
时间:2010-12-13 9:50:29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2567
  2010年10月,总计有54,662人次拨打重庆地税12366服务热线,其中座席工作人员接听处理6,982件,语音自动处理48,754件。
  一、业务受理基本情况
  受理业务(扣除未接通话务)按咨询类别划分:纳税咨询9,132件,发票查询10,635件,电话申报27,512,涉税举报1,136件,服务投诉16件,其他323件,合计48,754件。
  纳税咨询按业务种类划分:发票类占21.8%,申报办税类占14.5%,营业税占18.1%,企业所得税占15.4%,个人所得税占9.8%,地方各税占19.2%,其他占1.2%。
  二、热点问题
  咨询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一栋房子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车库等,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需要分开计算、个人购买住房应如何缴纳契税、开发企业拆迁安置的房屋是否应缴土地增值税等。
  三、典型问题
  (一)一栋房子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车库等,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分开计算吗?
  答: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43号)规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将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与其他建设内容分别确定计税单位。对一栋既有住宅又有写字间、公寓、车库等建设内容的单体综合楼,其土地成本费用及综合费用分摊则应该按各建设内容的建筑面积占综合楼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二)个人购买住房应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税〔2010〕94号文件的规定,个人购买住房(“别墅”除外,下同),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或者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契税减按1.5%征收。其中,个人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减按1%征收。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契税减免政策,应按法定税率3%征税。
  (三)开发企业拆迁安置的房屋是否应缴土地增值税?如需缴纳,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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