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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 哪些避税行为将受到重点监控?
时间:2013-12-27 14:26:37  来源:中国税务报 张剀 通讯员 孔丹阳 王彦  点击:2366

  目前,OECD在打击跨国公司避税方面有哪些新动向?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哪些税收筹划行为会受到OECD国家的重点监控?对于中国“走出去”企业而言,又该如何未雨绸缪,规避风险?对这些中国“走出去”企业迫切需要了解的问题,记者在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8月20日召开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研讨会上收获了一些启示。  

  两份报告揭示OECD反避税新动向  

  今年2月12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文缩写OECD)发布了一份报告,旗帜鲜明地提出,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侵蚀税基和转移利润的避税行为已经相当严重,应该引起所有OECD成员国的共同重视;7月19日,OECD又发布了一份报告,就如何打击跨国公司避税提出了具体的行动计划。“据我了解,OECD的工作效率很少有这么高的,但是在打击反避税的问题上,不到半年的时间接连发布两份非常有分量的报告,十分罕见。这两份报告充分说明,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打击力度将会日益加大。”普华永道高级顾问戴维德·史密斯说。  

  据了解,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OECD各成员国的日子都不好过,经济持续萎缩,失业率不断上升,税收大幅减少,政府财政压力巨大。为了开辟新的财源,开征新的税种是一个办法。但这必然引发民众的强烈反对,对各国政府而言并不是明智之举。在这种情况下,加大打击跨国公司的避税力度,既能筹集到更多的财政收入,又能获得国内民众的支持,因此,反避税成为各国政治家开辟新财源的首选。  

  戴维德·史密斯表示,尽管OECD各成员国联合起来共同打击跨国公司避税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但是,基于财政压力的现实需求,OECD各成员国的政治家必然会不遗余力地去推动此事。即便很多反避税举措不能在OECD成员国之间达成共识,但是却很有可能在部分国家率先实行,并极有可能引发非OECD成员国的效仿,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引发新一轮的反避税浪潮。  

  对此,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局长邓远军表示,中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常设机构已经遍布全球多数国家。据专业机构预测,2013年中国企业在全球的投资总额将会突破1000亿美元。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境外业务必然会受到OECD成员国更为严密的监控,一些非OECD成员国的税收监管也会因此收紧,如何更好地应对这一新的趋势,的确值得所有中国“走出去”企业思考。“这其实也是我们举办此次研讨会的初衷。”邓远军说。  

  在采访中,邓远军的担忧很快就得到了印证。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董青告诉记者,他们公司主要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在建项目涉及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业务主要集中在亚洲、非洲和美洲。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掀起了专门针对中资企业的“查税风暴”,有些国家甚至还因此成立了专门的税收管理机构。“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境外税收环境的确越来越严峻。”董青说。  

  六大避税行为将受到重点监控  

  经过梳理OECD的两份有关跨国公司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报告,戴维德·史密斯认为,跨国公司在实践中常用的六大避税行为将会受到严密监控。“这六大避税行为在中国‘走出去’企业中也或多或少地存在。”戴维德·史密斯说。  

  据戴维德·史密斯介绍,除了常见的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和利用避税天堂避税外,跨国公司利用不同国家(地区)间对某些金融工具或经济实体不一致的税务处理避税将受到更加严密的监控。他说,在很多欧美国家,企业可以随时发行一些有价凭据,由于这些凭据既像权益投资,又像债券投资,因此被称为“混合金融工具”,常见的有可兑现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利润分享贷款等。很多企业便利用不同国家(地区)对这种混合金融工具的税收规定不同而避税。  

  比如,A国对权益性投资收入(股息)不征税,B国对债权性投资收入(利息)不征税。一家跨国公司有两个子公司,一个是位于A国的A公司,一个是位于B国的B公司。A公司向B公司出售了一笔可转换债券,B公司需要向A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B公司在向A公司支付购买可转换债券的费用时,向当地税务机关说这笔费用是利息,从而使这笔费用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同时,A公司在收到出售可转换债券的收入时,向A国税务机关说这笔收入是股息,从而也不用缴纳任何税款。这样,同一笔交易,在两个国家都不用缴税。“其实,这种最终造成双重不征税的行为,不仅是OECD重点打击的,也是中国税务机关重点打击的。”邓远军说。  

  目前,利用电子商务技术避税也是各国反避税的重点。由于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使很多跨国公司在境外获得了巨额的收入,但却因为没有在境外设立任何常设机构而不用向其收入来源国缴纳任何税款。比如,中国一家跨国公司的服务器在某避税地,其产品通过互联网在美国销售。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和双边协定,当中国企业从美国取得收入后,由于没有在美国构成常设机构,从而不用就这些收入缴纳任何税收。  

  不过,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很快就发生改变。因为近日美国参议院已经以压倒性多数批准各州政府对网络销售收入征税。不待国会通过网络购物税法,一些州已经选在今年7月1日新财政年度起始日,开始针对手机铃声、数字有声书下载和音乐等商品征收网络购物税。有关专家表示,不排除在不久的将来,美国国会通过新的法令,就其他国家跨国公司来源于美国的网络购物收入征税的可能性。  

  同时,通过资本弱化避税的行为也是OECD重点打击的对象。资本弱化指的是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另外,利用无效的反避税条款避税也是被重点监控的对象。现在很多国家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反避税条款,但是因为没有可操作性的细节性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无法掌握足够的涉税信息而无法发挥真正的作用,这给很多跨国公司可乘之机。  

  税企应加强合作 共同规避风险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具有丰富境外经营经验。在谈到“走出去”企业的税务风险时,其税务处处长李楠表示,对于一些实力比较雄厚的中国企业来说,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摔一跤”还能爬起来,但对于一些实力比较一般的中国企业而言,“摔一跤”可能就从此一蹶不振,甚至因此走向破产。因此,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合作,时刻洞悉国际反避税的新动向,并及时作出反应,对中国“走出去”企业而言至关重要。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是全国首个专门负责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专业局,主要负责北京国税反避税工作。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及“走出去”企业纳税服务和管理。作为一个专业局的局长,邓远军希望中国“走出去”企业能够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与中国税务机关紧密配合,共同应对可能遇到的税务风险。  

  在邓远军看来,“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税务风险,很有可能就是中国政府的税收风险。因为有些应该缴在中国境内的税款缴在了国外,就很有可能永远也追不回来了。因此,在应对“走出去”风险的问题上,税务机关和相关企业的目标是一致的,理应加强合作。基于此,邓远军希望中国“走出去”企业能够主动与中国税务机关共享一些重要的政策法规信息和复杂税收政策的研究成果,或者一起研究涉及“走出去”企业切身利益的境外税收政策,从而不断提高“走出去”企业在适用境内外税收政策方面的确定性。  

  同时,邓远军希望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遇到不公正待遇时,能够在第一时间主动寻求主管税务机关的帮助,以方便主管税务机关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协助处理。如果有必要,还可以启动国家间的双边磋商,从而把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税务风险降到最低。“当然,加强与‘走出去’企业的合作,并不意味着我们会包庇甚至纵容其境外的避税行为。如果发现这样的企业,我们同样会积极开展反避税工作。”邓远军说。  

  普华永道税务服务总监王鹏建议中国“走出去”企业,应该借助境内税务机关或者专业中介机构的力量,认真梳理一下自身“走出去”战略中涉及税收的部分是否合规,特别应对照上文提到的OECD成员国重点监控的六大避税行为,认真排查已经做出的税收安排是否会触动投资国税务机关的监管底线。如果有的话,应该及时对现有的税务安排做出调整,以达到境内外税务机关的合规要求。  

  记者注意到,除了借助税务机关和专业中介机构的力量减少“走出去”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及时借鉴已经“走出去”的企业的经验也至关重要。在当天研讨会结束后的自由讨论中,当一家民营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出他们刚刚在避税地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一个公司,以方便付汇时,便立刻被众多已经“走出去”的企业“温馨提示”:根据经验,不论是基于什么目的在避税地设立公司,都很容易被境内外税务机关“盯”上。因此,如果没到迫不得已的时候,轻易不要在国际知名的避税地设立关联公司,否则后患无穷。同时,也不要试图通过在多个避税地设立母、子公司来构建一个复杂的公司架构避税,这种传统的避税思路已经被证明“越来越不好用”,反而会很容易引起境内外税务机关的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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