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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椰岛被追缴逾2000万税费
时间:2014-1-26 10:32:09  来源:本站  点击:4209
海南椰岛被追缴逾2000万税费 转让解禁限售股
 
文/曾剑
 
  继两面针后,2013年又一家上市公司被要求补缴“出售限售股票”的收益营业税。
  海南椰岛公告表示,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收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以下简称地税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地税稽查局要求公司补交出售三安光电小非所获收益的营业税及其他税费共计2219.85万元。
  目前,我国对企业 “限售股转让”是否属于金融商品买卖行为还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观点,这也导致了地方税务部门在是否征收营业税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分析人士认为,从今年两起“补税”事件来看,税务部门或正在逐步统一对 “企业转让股票应缴纳营业税”的认定。
  据公告所述,地税稽查局对海南椰岛的地方税收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记者注意到,除了要求对上述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1153.06万元,地税局还对海南椰岛处以罚款40.66万元。
  海南椰岛表示,三安光电股票是公司于2007年与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重组天颐科技所取得的非流通股,于2009年9月7日后逐步解禁上市流通。公司认为:由于大小非在解禁前不能流通的特殊性,解禁后出售与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不同,不完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海南省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公司多次与海南地税局及稽查局主张该事项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前暂不征收营业税,但未得到采纳。据此,公司拟对上述事项追溯调整,预计减少2013年当期利润1193.72万元,影响期初留存收益减少2219.85万元。
  记者注意到,如海南椰岛所言,在是否对“限售股转让”征收营业税这个问题上,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观点。
  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9年起,所有企业从事金融商品买卖均须就买卖差额计缴营业税。不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限售股转让”的不同定性,就会产生不同的税务处理结果。这也造成了各地税务部门对公司转让股票获征税或不征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2013年2月23日,两面针因之前出售中信证券股权被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合计1297.41万元。有分析人士表示,从上述案例来看,或可解读为税务部门正在逐步统一明确对 “企业转让股票应缴纳营业税”的认识,未来可能还将有部分上市公司面临“补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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