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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沈阳市信息协会章程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沈阳市信息协会是从事经济、科技、社会信息的科研、生产、流通、服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促进信息事业的发展,在政 府和信息行业、经济、科技、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信息科学、技术水平,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讲究实效原则,开展各项信息咨询服务活动,推进信息社会化、商品化、产业化。
  第四条 本协会挂靠沈阳市计划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沈阳市经济信息中心。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沈阳市信息协会的任务:
  一、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信息行业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向市政府和有关领导提出建议。
  二、积极组织全市各类信息机构、会员单位之间协作,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三、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保密制度的前提下,组织信息交流和开展咨询服务,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四、组织会员和社会力量对信息理论和时间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开展学术和实践经验的交流。
  五、组织调查研究,编印信息书刊和资料。
  六、组织有关单位合作开发、交流和推广信息技术,加强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
  七、宣传普及信息知识,促进信息市场的发育和繁荣,推进信息公益事业的发展。
  八、组织信息技术、管理和经济分析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建立和发展同国内外信息组织和团体的联系,促进国内及海外信息合作与交流。
  十、承担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委托的有关信息工作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主要是团体会员,适当吸收个体会员。我市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市直机关有关部门、市外单位的驻沈机构,凡有信息工作机构的单位和从事信息工作的专家学者均可申请为本协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须提出申请,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义务,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即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有权享受协会的优惠待遇;
  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
  四、优先获取协会的刊物、资料及所需的信息;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提供信息资料和工作经验;
  四、承担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的产生,由有关单位协商推荐,会员大会通过。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是修改协会章程,推选常务理事,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审批增补理事。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推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决定协会重大工作事项,审批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确定会费收取标准,审批协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其职责是贯彻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提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办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沈阳市信息协会以团体名义加入中国信息协会。
  第十三条 市属有条件有关的委办局(公司)可以发起组建本协会的专业委员会,在本系统内发展会员。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本协会为非赢利机构,其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开展咨询等业务收入;
  三、有关单位、团体的资助与馈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终止,须事先召开理事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核准登记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