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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福建省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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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福建省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本协会的英文名称是:Fujia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Fragrance Flavour and Cosmetic Industries(FAFFCI)。

第二条:福建省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是全省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企业、事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坚持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做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省香化工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及生产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挂靠福建省轻工业厅和福建省轻工业公司,接受业务企管单位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点:福州市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12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提出我省香化行业的发展方向,技术经济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划等建议。为政府部门宏观提供依据。

2.参与拟定产品标准和企业生产过程的诊断服务工作。

3.开展对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统计、收集整理有关技术经济情报资料;研究国内外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发展趋势,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4.承办中国香化协会、政府部门及其它团体委托事项。

5.向政府反映会员单的愿望和要求并提出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处会员纠纷,协调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利益。

6.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促进地区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和对外技术经济合作。

7.组织和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之间联系,总结交流、生产管理经验,介绍推广国内先进工艺和设备,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8.积极开展人才开发和本行业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采取各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9.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10. 编辑出版协会书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承认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

团体会员:凡从事香料、香精、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企业集团、公司、科研、设计、信息、出版、大专院校、专用原料、配套包装材料、专业设备制造等,不分经济类型)经本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协会常设机构批准并提请常务理事会确认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个人会员:为在本协会工作的特定工作人员,以及对本行业有一定贡献的,须经本人申请。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平时由协会常设机构批准提请常务理事会确认;

4.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参与协会管理权。

3.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4. 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5. 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技术、情报、信息等服务。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 对本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等问题向协会提出咨询,请求技术支持和协作的权利。

8. 其他依章程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 积极参加协会的有关各项活动,向协会提供企业的统计资料。

3. 接受并完成协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4. 按章程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5.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6. 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或取消会员资格;

1. 不再从事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及相关的工作单位。

2. 自动提出申请、退出协会的。

3. 长期无故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即被认为自行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1.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或任免理事会成员。

4. 指定修改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

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常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2. 指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审查协会的经费决算。

3. 审定确认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 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6. 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7. 选举常务理事人选组成常务理事会。

8.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9. 奖励有贡献的会员和工作人员。

10. 总结协会工作,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11.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2.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2、3、4、5、6、7、9、10、11、12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计划;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使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 七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 八 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9年7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